放任经济野蛮生长30年之后,正版“丛林法则”《反垄断法》于争议中试水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进一步,退两步

来源:环球企业家  |  作者:袭祥德  |  阅读:

 

几乎与中国宣布建立市场经济的时间一样长——在争吵商议了14年之后,中国在81日实施一部全面的反垄断法。4年前草案对外征求意见时,跨国公司立刻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影响——这部将改变中国商业生态的“经济宪法”被各方“寄予厚望”。

“中外企业都将调整他们的商业战略,以遵守新法的规定。”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表示。《反垄断法》将把中国带入现代经济竞争体系,确保中国市场上的良性竞争,为在华经营的国内外企业创建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并顾及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此前,企业的竞争行为由自2006年来设立的一系列管理规章以及三部法律来共同监管。这三部法律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不同的法规章程遍布于中国的各个政府机构,被普遍谴责缺乏执行效果和清晰度。《反垄断法》将起到基石的作用把三者内在连接。

然而仅仅过去20多天,更多人对揣测多年的这部法律表达了失望情绪。一些跨国公司领导人对《反垄断法》真正能起到的作用表示怀疑,就如同中国大部分法律法规一样,《反垄断法》被认为粗线条、原则性强,缺乏具体配套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众多受到压制的中国公司则不同,中国市场上纵横驰骋的跨国公司谁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第一个被告一度成为热门猜谜游戏。颇具戏剧性的是,81日当天,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被北京市的四家防伪企业告上法庭,该机构被起诉利用行政地位将四家企业排斥在企业防伪标示市场之外——这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诉讼案。

寄望《反垄断法》制衡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直属企业的日趋强势亦彻底落空。“这是部好法律。”主导央企狂飙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称赞《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且支持“影响国计民生行业国有经济占主导的经营行为”,“我们的中石油、中石化都没问题。”

远未如想象的那样威力巨大。清醒的商业人士发现,借鉴欧盟反垄断体系的中国《反垄断法》并不关注垄断本身,而将侧重点放在依靠垄断地位损害竞争及消费者利益方面,反垄断诉讼经验丰富的跨国公司多数正在做出调整。“这其中包含的漏洞简直超出想象。”《经济学家》杂志发表评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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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但没有人敢对此掉以轻心,尤其是跨国企业。广州丰田7月初就开始在系统内部试行相关措施,其中之一是取消了过去对经销商实行价格管理的处罚政策,这存在触犯《反垄断法》的潜在风险。

实际上,这些企业都在国外经历过反垄断洗礼,他们要做的是比较中国与国外反垄断法内容与原则的不同。“我们确立的研究原则是,第一根据这部法规重新审视中国业务发展情况,是不是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可能的机遇是什么;第二是如何规避,采取怎样的对策,包括政府关系和自身影响力。”一家不愿具名,已经进入中国十几年的跨国公司法务人员告诉《环球企业家》。

需要承认的是,尽管缺乏细则及执法的复杂安排,但这部法律已经在改变中国,深刻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思维与行动,尤其是并购、销售策略,每一家企业都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潜在风险。

在《反垄断法》简练的857条中,最核心的反垄断条款有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并购实现经营者集中,其对应的执法机构分别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

84日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列出了并购审核的门槛: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绝大部分涉及到跨国公司战略并购都必须经过商务部审核。

“从战略方面来说,跨越式、超常规发展一定要通过并购实现,监管部门的拖延将像卡住脖子一样,徐工案就是例证。”上述法务处负责人说。该公司的中国区总裁要求法务部门和公共事务部门必须“吃透”这部法律。

另一个让跨国公司感到头疼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被一分为三,三家机构分别拥有调查、检举和决策权。如此集中的执行体系由谁来进行监督?

中国欧盟商会发表声明称,对于三家执法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重叠和缺乏协调,及由此导致的执行不一致表示关切。此外,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仍有待澄清,目前相关文字表述给滥用该法来侵犯知识产权持有者利益的行为留有余地,商会就此希望中国政府能尽快颁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澄清以上的不确定因素。

实际上,通过《反垄断法》限制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在某些行业的过分集中正是这部法律最终推出的重要原因。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中国,各个领域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企业通过并购等各种方式逐渐在部分行业拥有优势。同时,知识产权借助标准正成为新的竞争壁垒——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中国政府加快了《反垄断法》制定与出台。

伍德克代表中国欧盟商会和其会员企业也曾受中国政府邀请对《反垄断法》多个草案版本及其实施细则草案提供过意见和建议,但他仍然感到担心。在他看来《反垄断法》条例过于简单,且正式生效后仅一个发布配套规则。众所周知,《反垄断法》诉讼在国外的认定、审查、判决都非常细致谨慎,对每个最基本的概念甚至都有着详尽的解释,以减少执行中的难度。

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比如如何理解竞争等,在具体的细节和概念上美国乃至欧盟都有达数十页、上百页的解释。

有趣的是,《反垄断法》原则性描述不具备可操作性,也正是没有中国企业在第一时间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这种条件下向竞争对手发起进攻显然还不具备“杀伤力”。“经济宪法”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但标准却也是如此模糊不清。这如幼儿手握重剑,令企业对未来的执法方向充满了不安的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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