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多争议的《反垄断法》在实施三年后,对跨国公司而言依然是一部模糊的法律。
透明第一
在正式实施三年之际,《反垄断法》或许是中国所有和商业相关的法律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它在中国酝酿了二十年,2007年八月底才开始实施,在过去三年间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审查了140多个并购案。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该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可以对跨国公司在华涉及的并购进行裁决,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手段在国际市场维护中国企业的自身利益。
近期接连发生的案例证明了这一点。九月初必和必拓对世界最大的钾肥生产商加拿大PotashCorp展开了恶意收购,紧接着中国最大的化肥生产商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表声明表示担忧,担心该交易会让中国钾肥进口处于更不利地位。与此同时,中国也考虑对必和必拓收购加Potash Corp展开反垄断调查,理由是一旦收购成功,必和必拓可能会在中国的钾肥领域形成垄断。
而在此之前,跨国公司在华遭遇《反垄断法》的情况则是:全球制药巨头诺华股份公司对爱尔康的收购案终于在2010年8月被中国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但商务部要求到今年年底诺华全面在华停售治疗眼部炎症的药物易妥芬,5年内不得销售易妥芬以及诺华未引进的其他眼科抗感染产品。理由是双方在中国市场份额超过60%。
到目前为止,《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还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相反在国内市场,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并购案却引起了不少争议。从最初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到近期辉瑞并购惠氏后,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裁定辉瑞需将在中国的动物疫苗业务剥离给哈药。不少舆论认为,《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
但商务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本刊表示,商务部审核有一定的标准门槛,跨国公司因为实力较强,因此达到标准而被审核的案例比例也较多,实际并不存在“歧视”外资的情况,而随着中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将来会改变。
不过,即便如此,不少跨国公司还是希望,《反垄断法》应该建立更清楚、更加有透明度的规则,这样公司的行为才更有预见性,以避免浪费很长时间来猜测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
比如诺华仍然在为另外一桩并购案的迟迟未见批复而焦虑。2009年11月3日下午,诺华宣布将以现金收购浙江天元的85%股权,成为后者绝对控股方,这是跨国公司首次收购国内疫苗企业。然而10个月过去了,商务部依然没有给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复。
尽管商务部对禁止和附条件的并购决定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公布,但是明确公开的执法信息仍然有限,希望能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我想其他的一些公司或者是律师,可能会想要问为什么并购能够被通过而且没有附加条件。”众达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Sébastien Evrard对《环球企业家》表示。
好在中国的优势在于有很多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参考借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已经是处于学习的阶段当中。“他们最近两年做的确实比美国一开始两年,甚至是最开始二三十年间做出的决定都好得多。所以也不需要做出太严苛的要求。相信以后还会有更多的发展。” 众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法业务负责人王智平对《环球企业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