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辉瑞乃至其他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信心受到打击,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经费短缺

“万艾可”余震

来源:2004年9月 总第102期  |  作者:本刊记者 柳希文  |  阅读:

如果辉瑞乃至其他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信心受到打击,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经费短缺

“万艾可”在中国的遭遇对辉瑞公平吗?如果留心一下律师圈中的意见,多半会得到否定的答案。而且,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万艾可”的遭遇说明了知识产权在中国得不到保护,那么辉瑞的信心将受到打击,投资和技术的转移都将受到影响,其他美国公司,乃至欧盟、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高附加值产业的对华投资信心都会受到影响。这不完全是危言耸听。
  
7月初,辉瑞“万艾可”在华专利权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后(参见本刊8月号《谁偷了“万艾可”的魔方》),引起辉瑞和美国各界的强烈反应,美国驻华大使馆迅速发函中国外交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解释,而辉瑞则在美国公开批评中国政府不保护知识产权,辉瑞公司CEO亨利·麦金奈尔(Henry McKinnell)甚至表示这起案件将会影响到辉瑞在中国的投资。
  
律师们为什么为辉瑞抱不平?“万艾可”在其他国家不是也有专利被撤的历史吗?
  
中国知识产权局没有公布此案判决的详细理由和推理过程,这是最主要的原因。知识产权局只是公开发表了一篇数百字的新闻稿。美国何威律师事务所(Hunton Williams)国际业务策略部门主管松方直孝告诉记者,“在没有得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清晰透明的全面解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看上去是一个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标准的奇怪解释。”
  
由于外部法律专家无法得到判决的全面解释,便无法与“万艾可”在其他国家得到的判决作比较。“缺乏透明度”,是舆论对判决质疑的关键所在。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的律师白建民告诉记者,国外本来就对中国法律怀有偏见,很多国外律师甚至问他“中国居然还有专利法?”而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来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案”,所以大家自然十分怀疑。
  
判决公布之后,相对于参加诉讼的12家药厂的欢天喜地,国外舆论则是普遍的批评。“我在网上检索这方面的新闻,几乎所有的报道都说,这说明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白建民告诉记者。
  
随着“万艾可”案暂时告一段落和“文迪雅”(葛兰素史克治疗糖尿病的新药)最近被中国企业提出无效申请,松方直孝表示,对于那些立足于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来说,“万艾可”案件发出了一个混乱的信号。因为在这些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之中,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保护它们投资回报的关键。尽管中国市场诱人,但很多跨国公司依然不愿为此冒失去核心知识产权的风险。而白建民也向记者强调:假如是因为保护国内企业而宣告“万艾可”专利权无效,这就是因小失大——大的是吸引国外投资,小的是保护国内企业。
  
专利诉讼本身并不鲜见。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陈炽告诉记者,美国也有许多仿制药公司诉专利药公司的案件,现在正在进行的就有上百起,而在10年前,这个数字仅为现在的一半。1984年,美国制定了哈奇-维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来专门裁决这方面的诉讼。陈炽认为这个案子只是“一个用法律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已”。但是在美国,判决是公开的,判决书在网上就可以查到。
  
据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此案的长达29页的判决书曾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私下里有限传播,一位看过判决书而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该判决书的推理过程令人感到迷惑,“逻辑上不是很严密”。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成思告诉记者,实际上此判决书已经是“严谨又严谨”了,而复审委员会的判决书则“不严谨得多”。郑还认为,将“逻辑不严谨”和“中国政府保护本土企业”挂钩实在是“冤枉”。郑表示,国外对于中国的专利程序乃至法制状况实际上都不了解,不过郑也有些无奈地承认“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中国法制水平太低”。
  
对于判决公开的问题,郑思成表示,假如任何人希望得到判决材料,中国知识产权局有义务给予,这是WTO的规定。
  
但讽刺的是,“像知识产权局这样的行政单位,实际上没有用于公开这种判决的经费。即使在法院,这样的判决也只能复印12份,第13份需要法官自己出钱,”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