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专稿] 外资称新《邮政法》有失公平,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

争议新《邮政法》

来源:《环球企业家》网站  |  作者:刘建辉  |  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24上午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规定了保障邮政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中国欧盟商会及亚太国际速递商论坛24日发表声明称,新《邮政法》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这一规定有悖于国际通行的做法,并可能引发对中国是否履行WTO承诺的质疑。

七年之痒未全解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新《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始于20024月的《邮政法》修改中,最受关注、争议最多的就是邮政专营范围。而新《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决定着非邮政企业,尤其是民营和外资快递公司的生存空间,但新《邮政法》并未明确专营范围,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修改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当务之急是抓紧起草、制定、完善邮政法相关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高邮政法的可操作性。”王渝次说。

外资认为中国违反入世承诺

新《邮政法》中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在外资快递企业看来,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违反了中国加入WTO时关于开放快递服务的承诺。

中国欧盟商会24日发表声明说:“新《邮政法》为快递服务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制度。这是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效下放权力后的一个倒退。总体而言,这些措施将损害外资企业在更广泛的快递市场上与中国企业竞争时应有的竞争力,从而打击企业保持或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性。新《邮政法》所体现的保护主义将限制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可导致消费者选择的减少以及服务水平的下降。”200811月,中国欧盟商会的物流工作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晤,提交了工作组对该法的意见,并自此一直积极进行相关的游说活动。

424下午,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亚太国际速递商论坛(APEC)也发表声明,称刚刚通过的《邮政法》将“外商”排除在部分国内市场之外,APEC对此表示遗憾。APEC是全球四大快递公司FedExUPSDHLTNT1996年在亚洲组成的行业组织,代表了四家公司在亚太地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