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造假的命门往往轻易被捅破

审计“无间道”

来源:环球企业家  |  作者:  |  阅读:

在会计圈有一个被广泛流传的段子:会计师从来不买自己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不是因为美国式的职业规范约束使然,而是因为知道自己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有多烂。

这个说法多少有些夸张。不过,作为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会计所,因为其在资本市场的中介职能,被认为是防止企业造假的命门所在,但这一命门往往被轻易捅破。

有几分身不由己,有几分市场需求,也有会计所自身生存的需要和难以抗拒的利益诱惑,再加上低廉的造假成本,科学变魔术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公司治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内部制度安排,但国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缺陷,即管理层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更宏观层面,政府干预过多、地方政府业绩、权贵个人利益等问题也鼓励上市公司铤而走险。

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外部制度安排的社会审计,也往往不能发现问题。

“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一位内资会计所审计人士说,“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入),但找死的概率小,往往罚点款、几个月不受理文件了事。”

“一方面,造假的上市公司是其客户,对客户的职责确实是把关和监督,这让会计师难以取得一个平衡,是保护客户还是履行监督职责,在这样的矛盾中,容易让会计所做出倾向保护客户的冲动。”北京英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说,“另外,造假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像美国安然事件那样,造成整个事务所在市场失去信任,没有灭顶之灾的后怕,一旦造假被发现,会计师的责任是受罚,事务所转所或并入其他所,便可躲过一劫。”

目前,鹏城所已经被国富浩华合并,中磊所已经在为并入大信所做准备。

不过,在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看来,审计程序不是万能的,事务所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

“有些事务所不是有意作假,而是能力有限。比如企业管理层控制的公司用来向上市公司做大量采购,然后虚构收入,只要毛利合理,发票出库齐全,事务所很难察觉,尤其是连续几年作假的。”一位资深审计人士说。

在他看来,客户质量也很重要,毕竟谁都不愿意审问题企业,“四大等大型会计所能接到大型国企、外企这种战略级客户,这种企业管理水平高,运行规范,客户质量高;但中小事务所客户质量差,要存活基本都要打擦边球,明知有问题也要完成审计程序”。

一般而言,中磊、鹏程等中型会计所,灰色业务也比较多。

从绿大地成立到IPO连续七年担任其审计工作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被市场认为是绿大地欺诈发行的“帮凶”。

5月10日,证监会通报了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财务总监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中磊所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证。

一直以来,虚假信息大量存在,但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不多,而且处罚力度很低;但造假的预期收益却很高,银广夏1999和2000年通过虚构7.45亿元利润创造“中国第一蓝筹股”的神话,其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

一直以来,甚至有一种主流的声音认为,证券市场太年轻,法制不健全,才导致了很多欺诈事件的发生。其实,相关的法律文件表明,这只是一种托词,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

“对于绿大地的案子,时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主席说,本来以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后来了解到刑法规定很清楚,完全可以判刑。”一位投行人士说。

《刑法》的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中,一般认为审核不严,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共犯同谋的很少,因而一般后果都是行政处罚加上民事赔偿,目前没有出现被因此追究刑事责任。”臧小丽说。

会计所的造假行为,在实践中,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有处罚权,但根据臧小丽的经验,如果一方做了处理,另一方便不再处理了,“这样也容易造成处罚过轻的情况”。

“如果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会计师加以判刑,我相信没人敢造假。”一位证券律师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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