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道]29日通过的《保密法》修订案打破了“一密定终身”,国家机密的界定和修改更灵活,但是在对国家机密的定义问题上仍然不够明确

保密法升级:清旧制 更灵活

来源:《环球企业家》网站  |  作者:《环球企业家》王卜 综合报道  |  阅读: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已实施了21年之久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案。该法案进一步阐明了政府机关及公司在帮助保护敏感信息方面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特别要求互联网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配合相关部门对国家机密泄密案的调查。该法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会议也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该法自12月1日起实行。
 
“目前,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表示。
 
修订案规定,如果这些公司发现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被用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那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案要求它们将此上报给有关部门,停止信息散布并保存活动纪录。

修订案还允许政府机关采取更多技术手段来保护分类信息,比如使用防火墙以及将存储了分类信息的驱动器隔绝于公共网络之外。新华社援引的一份立法机关调查显示,逾七成国家秘密是通过网络泄露的。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周四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网络运营商不可能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审查,仅是对明显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资讯才有发现、报告的责任。他并未就此给出明确解释。

他说,要求网络公司配合官方调查并非新的规定,在1997年信息安全条例中就规定这些公司必须就一系列违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其中就包括泄露国家机密。

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未立即应邀就最新修订的保密法发表评论。
 
此前,力拓案以一种颇为戏剧性的方式,将此疏漏呈现在公众面前,引发了商业领域中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定秘权这样的讨论。
 
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
 
相关人士表示,虽然立法机构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案,不过这部修正案在国家机密的定义上仍然不够明确,特别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日前,国资委颁布了保护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新规定。规定强调了广义的商业秘密,并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可被解读为国家秘密。

与如何区分商业机密与国家机密直接相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是否属于定密主体?它们是否具备定密权?
 
按照法律规定,定密权属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而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非国家权力机构。“在二审稿中,为纠正过去定密主体缺乏明晰、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于定密权,其实是上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本次通过的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机密。”但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都具备一定的行政级别,这就使得这类企业也相应具备了定密权。
 
“现在延伸到一些单位,实际上是一种授权。”一位熟悉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说。比如中石化、中石油及国有商业银行等,这些企业都属事关国民经济安全的战略型央企,按照其行政级别,都具有指定国家机密的权力。
 
不过,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央企废除行政级别已成为未来改革的一个侧重点,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尤其央企,未来是否仍具有定密权,就成为颇为复杂的问题。
 
国资委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央企自身具有商业机密的定密权。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而对于国家机密,则在第十一条做出了规定:“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就在程序上厘清了央企对于商业机密与国家机密之间不同的定密权。随着新法的实施,负责定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一次清理。这也就意味着,包括央企在内的众多定密主体,将重新明确自己在保密领域自身的新角色。
 
“希望有一个科学定密制度,这是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问题。就是说,定密一定要科学定密,该定的必须定,不该定的不准定。”在参与审议的辜胜阻委员看来,若要保证这部法律的严肃性,非常重要的还在于定密责任,要科学定密。
 
保密与信息公开
 
另外,批评此次修订的人士还认为它有可能与两年前生效的旨在增强政府透明度的条例发生冲突。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公众对政府的财政开支和预算透明的要求与期待由来已久,目前也已经出现一些个案的尝试与突破,保密法有可能成预算公开的挡箭牌。李教授认为,信息公开立法也应该推上计事日程。
 
 
 
《修订案》几个关键点:

一、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30年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此,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二、原有定密的处理:一次清理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表示,新法实施以后,原有的定密是否要清理,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次保密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在10月1日实施以后,负责定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修订案的规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一次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