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12月18日至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会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80
9月2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肯定各地大胆探索建立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和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83
10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政社必须分开,建立乡政府。乡政府建立以后,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
1984
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第3个涉农的1号文件),表示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
3月1日,国务院发文提出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
1985
1月1日,《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第4个涉农的1号文件),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
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6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第5个涉农的1号文件)。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
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8
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1990
12月份,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民自愿,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1992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提出“八五”期间和今后10年,乡镇企业的发展,应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93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变现行的由国家统一调拨的办法,逐步放开粮价,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并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4
6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要点》指出,1994年要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和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为重点。
1995
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意见》指出,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续签,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用的前提下,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6
提出建立粮棉保护价格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建设。
1997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建立土地流转制度。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视培育“龙头企业”。
2000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在安徽实行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的又一重大改革。
2003
10月,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村妇女熊德明追讨工钱为标志,全国掀起农民工工资清欠风暴。
2004
2月初,时隔18年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再一次发出“三农”问题一号文件,要求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1月1日起废止,9亿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2月17日,中国农民又告别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月21日,第八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提出要真正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2007
1月底,第九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提出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7月,国务院发出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008
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到户,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续包。
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并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