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无辜的,但是冤枉的”

二审李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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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几经改期之后,李旭利“未公开信息交易上诉一案”二审终于在上海高级法院开庭,大多数时候,穿着灰色长袖T恤的李旭利神态都很轻松。

在二审中,李旭利对其在一审中供认的有罪供述进行翻供,并表示他在接受审讯时曾受到威胁所以做出虚假供述。李称,上海经侦的办案人员曾对他表示,如果不承认犯罪行为,将会把他妻子一并羁押。而在他本人接受讯问时,经侦人员同时也将其妻子与大舅子通知到经侦大队进行长时间问询。

“当时我家里没有大人,我的小孩只有六岁,一个人在家已经一天,我实在没有办法。”李旭利一度情绪激动地落下泪来,这也是他在这次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中仅有的情绪失控。

此前在2011年11月23日,由于被指通过“老鼠仓”非法获利上千万元,李旭利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

经过7个小时的审判,上海高院并未当庭宣判。这也为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留下了一个悬念。

 

“编故事”

5月23日9点半,备受关注的基金老鼠仓“第一案”正式开庭,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和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李旭利及其辩护人周泽在庭审一开始就否认了一审中李旭利的有罪供述。

同时,李旭利也当庭表示:“8月14日以后的案情供述都不是事实,我是在编故事。”提到担心孩子受到影响,李旭利一度哽咽落泪。李旭利还多次表明,自己与李智君并不认识,不可能有通话一说。

李旭利表示,在审讯过程中,上海经侦大队陆姓警官(陆漪康)多次提出“如果不承认就将你妻子羁押”的威胁。

律师提供的李旭利与周泽于2013年2月21日会见笔录中记录了以下对话。

 “一审法院法官抛开事实,对我进行有罪推定,其推理不符合情理和常识,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中哪些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

“一审判决中认定我老婆(袁雪梅)与李智君(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通话过程中,我接过我老婆的电话与李智君通话,让她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从来没有过李智君给我老婆打电话的过程中我接过电话与李智君通话的情况。”

“那你在侦查期间曾交代过上述表述,是怎么回事?”

“8月14日我被公安人员带回上海以后,公安人员告诉我,把我太太袁雪梅也叫来调查了。说如果我不承认是我指令李智君代为购买工行和建行股票的,就要羁押我太太。当时考虑到我孩子就要一年级入学,如果我和我太太都羁押了,就没人管孩子了。”

有鉴于此,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法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其中所指非法证据,包括李旭利在一审期间所有有罪供述以及2011年9月5日袁雪梅一份不利于李旭利的证言笔录。

对此,公诉方检查员表示,“对于袁雪梅的证词,检查机关认为不宜再作为证据使用,予以撤回。”这也让辩护律师周泽和朱明勇“旗开得胜”。“这是阶段性小胜,让公诉方撤销了一份重要证据。”周泽表示。

不过在撤回袁雪梅证词不做本案证据的同时,公诉方强调,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一审开庭审理阶段,对李旭利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均未对其进行任何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对于李旭利的有罪供述不予排除。随后,经合议庭审议,审判长肖晚祥宣布,李旭利及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胁迫引导李旭利认罪等也查无实据,因此对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不是无辜的,但是冤枉的”

时间回溯到2009年4月7日。当时李旭利供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任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交银施罗德蓝筹股基金经理。

检方表示,4月7日上午9时27分至9时36分期间,李智君通过“岳彭建”、“童国强”两个证券账户(均由袁雪梅实际控制)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成交总量达数千万元;同日上午约9时47分,李旭利亲自发出交易指令,交银施罗德蓝筹买入工行、建行股票。2009年5月,交银施罗德卖出工行、建行;2009年6月,李智君亦将上述两只股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人民币899万余元,并分得工商银行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获利总额约1071万元。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从2009年3月起,交银施罗德投资决策委员会已经做出加仓工行、建行的决定。这意味着,李旭利对基金将加仓工行建行的信息是知情人。由于此笔“精准”交易,李旭利被证监会稽查。

在李旭利的从业生涯中,虽然为其管理的基金创造了不少优秀业绩并多次获得金牛基金经理等奖项,但是也多次通过老鼠仓为自己谋求私利。

根据检方出具的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工作期间交易纪录的审计报告,自2005年8月李旭利入职交银施罗德之后,李旭利曾以老鼠仓手法买入49只股票,数量为1700多万股,金额为2亿3000多万,共计获利3549万元。交易的IP地址显示,这些交易主要发生在交银施罗德公司,由李旭利亲自完成。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增设“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后,李的行为有所收敛。

除此之外,在交银施罗德提供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料中,李旭利也并未填写其妻子与岳母的真实身份证信息。这些“从业污点”均被检方视作“品格证据”予以出示。

“我可能不是无辜的,但我的确是冤枉的。”李旭利对此表示。“我在2008年之前确实有过违规行为,但这一次的事情与我无关。”

根据李智君在一审时的证言,此次买入工行和建行的交易并未受到李旭利的指示,而是其为了提高营业部交易量擅自为之。李旭利在二审庭审期间也表示,自己对上述两个账户大额买入工行、建行毫不知情。对此,检方认为,李智君买入相关股票后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未予处置,并不符合其所称希望提高交易量的想法,如果要达到提高交易量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规避股价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反复操作。遗憾的是,法院通过书面和电话通知均未联系到李智君,这一关键证人当天并未出庭作证。

不过庭审当天,辩方律师提供的最新证据使得案件较以往有了很大突破。这份最新证据包括李旭利亲笔书写、由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代为传递的致袁雪梅的两个纸条和致李智君的一个纸条。

在传与袁雪梅的纸条中,李旭利写道:“我担心你完全否认会导致公安部门对你采用强制措施,这就没有必要了。因为这导致我们的孩子失去全部的亲情,也就让我完全失望了。没有家的念想,其实我就失去了精神支柱,这你要理解。”而给李智君的纸条中,李旭利写道:“我知道您有些讲法是希望为我开脱,但这样可能反而让小袁涉及其中,也给你带来麻烦。所以,你就配合上海经侦的工作吧。”

“虽然检方没有说明为何撤回袁雪梅的笔录不再作为证据,但是显然这几张纸条的出现起了很大作用。”一位旁听该案的律师表示。

 

还原

在庭审现场,检方还通知了上海经侦大队主要承办此案的探长王勇和侦查员陆漪康上庭说明情况,因此李旭利被刑拘和审讯的大体过程得以还原。但是,由于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并无一致说法,也缺乏直接证据进行印证,这令真相愈发显得扑朔迷离。

2010年8月证监会开始对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进行调查之后,李旭利多次到上海证监局配合调查。2011年7月,案件移交到司法部门即上海经侦大队进行立案。负责此案的上海经侦办案人员主要为王勇和陆漪康,此时他们发现李已更换了手机号码,无法取得联系。而且既不在上海,也不在他的老家四川眉山。

“我被证监会调查之后,每天有非常多的媒体给我打电话,让我很困扰。这时候正好我的手机停机了,所以就更换了手机号码。”李表示。由于当时在上海证监局接受调查时除了留有自己的手机号,还留有妻子袁雪梅的电话及家庭电话,因此李旭利并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通过一系列刑侦手段,王勇和陆漪康发现李旭利此时出现在北京。2011年8月13日晚20时30分左右王陆二人在北京石景山海航大酒店将李抓获。李在酒店的入住信息并非用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亲朋的身份信息进行入住。

此时,李旭利已在北京呆了一、二个月。按照李对王、陆的说法,此时他正在证监会运作,希望只是行政处罚,而不要走入刑事程序。

8月13日当晚,在被带到北京经侦总队进行了简单身份确认和宣布逮捕之后,李旭利并不承认犯罪事实。李称,在讯问之后,陆漪康威胁他称:“不要拿对付证监会的那一套来对付我们。”并指如不承认要将其妻子一并羁押。对此,王、陆均表示并无此事。

8月14日早7时,王、陆通过高铁将李旭利押解回沪。高铁上王、陆二人和李旭利交谈了时事、股票走势、生活工作等话题,还谈到了李旭利在五道口的同学。李旭利称,在列车上陆漪康提起了韩刚老鼠仓案,并表示之前韩刚并不认罪,后来警方便将其太太、小姨子等人均拘留起来,这给李带来巨大压力。但王、陆对此均予以否认:“我们的任务是将他押解回沪。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避免刺激到他,绝对不可能提到类似的事件。”

8月14日中午抵沪之后,李被带到上海经侦大队进行讯问。与此同时,其妻子袁雪梅和大舅子袁雪松也于早间被带到上海经侦大队进行询问。在晚上20时左右,李旭利讯问结束,被安排与妻子见了一面。此日正是李旭利所称“6岁的孩子在家一天”。但据陆漪康表示,他听其他经侦大队的同事说已将孩子交由保姆看管,经侦大队的纪律绝对不允许将嫌疑人未成年的孩子一个人留在家中。对于消息来源和保姆名称,陆漪康表示“不记得了”。

也正是在这一天,李旭利首次“认罪”。他表示,2009年4月7日早上李智君致电给他,他指使李智君买入工行和建行的股票。但是事后李旭利表示,4月7日是上班时间,他的手机和通话均被严格监控,而且李智君根本没有他的手机号,无法进行通话。

2011年8月14日,在第二次审讯中,李旭利改口称,2009年4月6日晚上李智君致跟袁雪梅通话,这时他把电话拿过来跟李智君说了几句。

事实上,从2011年8月13日被拘留起,李旭利先后接受11次讯问,从否认到承认,口供出现明显变化,而对于“二李通话”这一基本事实的供述更有五个版本之多。

“最开始是被逼无奈,故事没有编的那么圆。”李旭利称。在之后的几次审讯中,李旭利还曾表述过指示李智君仅买入几百万股相应股票等多种说法。

“口供出现明显变化,结合相关证据,有理由相信其在受调查过程中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和诱导,涉及非法取证。”周泽称。

对此,检方公诉人则提出质疑:“相关受迫的材料都是李旭利在一审之后所做,然而其在被羁押期间到一审过程中李旭利先后更换了近十名律师,法律权益得到了很好地伸张。为何从未提及其供词是在受到威胁时所编造的材料,着实令人费解。”

 

罪与罚

自刑法修正案增设“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后,李旭利并不是第一个涉嫌老鼠仓的基金从业人员,但却是领刑最重的一个基金经理,这或许也与他的业界地位有关,而这显然超出李旭利的预料。

“我一直想争取缓刑或者减刑,所以一直非常配合经侦的要求。”李旭利表示。

在二审李旭利的最终辩护时,李旭利说:“一审判处的四年刑期,如今已接近一半。之所以选择进行上诉,主要是想把事情的真相告诉大家。”李和其辩护律师多次表示,如果要进行老鼠仓,不会选择像工行、建行这样大市值股票进行操纵。“工行的市值全球第一,有谁能操纵这么大市值股票的股价呢?但凡进行过股票交易的人都明白从逻辑上行不通。”朱明勇表示。

“双方都缺乏最直接的事实证据,这也是经济犯罪难定案的地方。”一位上海律师称,“辩护律师主要是围绕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是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而公诉人则认定从数量繁多的股票中精准选出两只完全相同的股票标的的唯一性。”

根据周泽和朱明勇律师提供的材料,从李旭利的出差记录、2009年4月的通话详单、手机号码各地IP地址查询、支付宝帐户登录IP等各种资料中,并未发现李旭利与李智君的关联。

对于最重要的袁雪梅的2009年4月通话记录,检方表示已超出时效,无法从中国移动处获得。

在上述律师看来,此次翻案的可能性不大。“二审法庭如果改判,需要面对很大的压力。而且在中国,无罪推定的施行还是有阻力的。”他亦表示,如果最终二审改判还将面对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联想到最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的诸多案件,包括万福生科案、绿大地案等,他感叹道,金融市场本该是高度法制化市场,但是此前许多案例最终以行政处罚为终结的处理方式都让金融从业人员丧失警惕,李旭利一案正是给金融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是以吸引了如此多关注。

那么二审的最终结果会怎么样?李旭利的命运会被改变吗?按照法院规定,最终答案恐怕还将等上数周才能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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