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与花旗表示,将会在开始受理申请的当天递交转制为本地法人银行的申请报告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出台 汇丰花旗申请转制

来源:《环球企业家》网站  |  作者:本刊记者 冯桔  |  阅读:

中国银监会11月28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和《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共六章,134条,分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
 
《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同时,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细则》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由六级简化为两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细则》还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今后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细则》还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体现了并表监管和合并监管理念,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细则》规定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细则》参照中资银行的监管办法,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银监会负责人还表示,中国银监会在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的同时,始终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以对外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强化监管提高开放水平,以优化服务改善开放环境。《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银行审慎监管的要求。在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银监会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在中国内地外资银行表现积极的汇丰和花旗两家国际金融巨头,在昨日《细则》公布后,表示将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递交注册申请,希望成为第一批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外资银行。